违规处理
20世纪80年代,全县执行市、县有关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的个人进行超生罚款,属党员、团员和干部、职工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不能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综合先进集体,后来强调为“一票否决制”;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1990年11月1日后,贯彻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对超计划生育对象,统一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收养孩子的,比照计划外生育法规处理。对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的,处 ...... (共56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