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请愿期间工资
职工在罢工和到其他地区请愿期间的工资待遇。1957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工人职员在罢工请愿期间工资路费等待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参加罢工和到其他地区请愿的工人、职员,在罢工和请愿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和路费。但是,对于确因领导犯有严重错误因而造成罢工请愿的工人、职员,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查明属实批准时,在罢工请愿期间的工资和路费仍可酌情发给。至于工人、职员征得企业行政领导上的同意,推派少数代表到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建议的期间,除发给工资以外,并且应该按照所在单位对工人、职员因公出差的有关规定发给旅途中所需的费 ...... (共30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