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津贴
按照职工从事某项工作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年限而发放的一种津贴。我国在实行结构工资制以前,为了鼓励某些工资等级低的工人长期从事本职工作或已达到本岗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继续留在本岗位工作而在一些部门和单位(1963—1964年)曾试行过这种津贴,属于鼓励性的津贴。只要从事本职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或者工资达到最高等级,从事本职工作又达到一定年限,就应计发工龄津贴。在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把工龄津贴作为结构工资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职工积累劳动的补偿,属于补偿性的津贴。国务院于1985年6月4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 (共41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