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前称裁判员等级制度。我国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于1956年起施行,1958年和1963年先后作了两次修改。现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是1978年公布并恢复试行的新修定的试行草案。它的目的是鼓励裁判员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搞好运动竞赛的裁判工作,提高竞赛质量,更好地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其中规定,裁判员有四个技术级别: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条件为: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工作积极,身体健康,并达到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 ...... (共25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