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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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对称。将商法列入民法典中,不再制定专门的商法典,用民法典调整一切商事活动的法律制度或立法体例。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商法是两个并列而又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但法典编纂却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民商合一的特点是将商法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典之内,或虽另订有商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但只视为民事特别法。瑞士于1911年将债务法编入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内,作为该法典的第五编,为确立民商合一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的还有土耳其、泰国等。在我国,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调 ...... (共39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