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的法律升华 意志的法律参与 权利义务的国家确认 法律关系的根源 权利的过渡与转让
分类:世界法律思想200字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于把有机地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射联系中的东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模糊地感到,在现代警察制度下在例如强权下能更好地进行生产,他们只是忘记了,强权也是一种法权,而且强者的法权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 ...... (共200字) [阅读本文]>>
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粗率和无知之处正在于把有机地联系着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射联系中的东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只模糊地感到,在现代警察制度下在例如强权下能更好地进行生产,他们只是忘记了,强权也是一种法权,而且强者的法权也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于他们的“法治国家”中 ...... (共200字) [阅读本文]>>
统治权之作用云者。谓统治权运用之意。古时区别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日本宪法上大别为二。一曰君主委任他机关行其作用。一曰君主自行其大权作用。宪法第十七条摄政所行之大权。即此权也。前者包含司法行政。后者
法律的权利之要素可以表示之,如下:
权利是个法律概念,它表示通过法律规则授与某人以好处或收益。在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中,权利似乎与正确和正义一致。后来,有时从自由意志的基本论据中推导出权利,有时认为,权利实质上是根据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法
法律关系是用最一般的方式观察法律人格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术语。从承认任何两个法律人格者之间通常都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这一命题出发,就可以说,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是对立的。比如支付所售商品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