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
全称“生育假期”,生育社会保险待遇之一。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修正本第103号)”规定,生育假期不应该少于12周 (84天),并且产前产后都应该有假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达到或超过了这个标准。根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另外难产的妇女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如果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 ...... (共31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