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海上搜寻救助合作协议
中国港务监督局和美国海岸警备队为协调双方对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的海难事件的应急行动,解决在搜寻救助工作中的共同问题和增进搜寻救助的能力而达成的书面协议。1987年1月20日在华盛顿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共4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活动均应符合各自国家的法规,并不得违反双方加入的国际公约;联合搜救活动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之外;经双方同意,第三方可以参加双方所进行的海上搜救合作活动。2.交换有助于提高海上搜救活动有效性的情报。3.建立并使用共同的搜救程序,协调双方的力量进行联合行动,建立适当和可靠的通信线路,进行技术合作,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会唔。 ...... (共41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