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词典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第十部 国民政府暨总统府地方职官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暨总统府地方政权采省(市) 、县二级建制。截止1945年9月,全国共划立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台湾、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等35省。其中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宁夏、西康6省是1928年9月后相继由原特别行政区及地区改建为省的; 安东、辽北、松江、合江、嫩江、兴安6省是1945年9月由原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各一部分置建省的; 台湾省于1945年8月归回中国。特别市始建于1926年1月,直隶于国 ......     (共1460字)    [阅读本文]>>

推荐内容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一、南京临时政府中央职官

    根据1911年12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决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1912年1月2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规定,中华民国仿美利坚合众国政体,采行总统制。不设国务总理,由大总统实

    6014字 115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八、附录

    1.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央机构建制表(1912.3—1928.6)中央机构建制表一(1912.3—1914.5)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依《临时约法》组建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中

    28489字 45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四、蒙古西藏地区职官分志

    外蒙古与西藏地区自古就是中国之领土。在清代列于“藩属”,推行与内地行省不同的官制。即采行中央派遣官吏与地方自治官吏并行的双轨制统治。民国之后,基本沿袭前制,只是在官称上略有变动。中央派遣官吏,又称“特派

    13572字 100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六、地方职官附录

    1.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省(特区)道行政区划表(1912.3—1928.6)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之地方区划,基本沿袭清末旧制。全国划分为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

    4370字 63
  • 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

    四、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

    1923年2月21日,孙中山由沪返粤,于3月2日在广州组成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以大元帅名义统率各军。大元帅下设总参议、参谋长、参谋处、秘书处、参军处、法制局、审计局、会计司、庶务司(旋归并会计司)及外交

    19946字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