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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分类:法学234字

最早见于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 《人类环境宣言》中。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1) 国家在自由地开发、利用本国环境与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所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2) 国家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所产生的超越辖区的 (即域外) 环境污染与破坏,应对污染、破坏之受害国、地区或直接受害之法人、个人承担损害赔偿和其他责任 ......     (共234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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