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值保险
日本财产保险确定保险金额方式之一。即按原样重新建筑、重新购置所需全部金额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相当于我国的重置价值保险。日本从1962年在承保住宅用建筑物时开始采用新值保险。1981年以后,承保对象扩大为住宅、工厂、车间、仓库和一般建筑物,机器和附属设置以及有关装修等。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减值在30%以内的,按新值100%承保; 超过30%以上、40%以下的,按新值的90%承保; 超过40%以上、50%以下的,承保新值的80%; 减值在50%以下的不予承保。赔偿时,承保比例超过新值80%以上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 (新值)损失赔付。承保比例不足80%时,赔款=按新值损失额×保险金额/新值×80%。但 ...... (共48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