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为了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关于税制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一)试行商品流通税。凡可以改征商品流通税者,逐步改征商品流通税。
(二)关于货物税的修订。
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应税货物,一律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加工、订货、包销者同。国营公司无批发牌价者,得采用当地市场批发价格核税。修订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货物税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之计算公式”的规定:改按税率乘应税货物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三)关于工商业税的修订。
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加入营业税内 ...... (共24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