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①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利益。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所谓“低价”,是相对于国有资产应有的价值而言的。而且,行为人的徇私舞弊行为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本罪。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④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 (共41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