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
此罪属于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之一。实际包括密切相联的两个罪,即引诱妇女卖淫罪和容留妇女卖淫罪。前者是指用金钱物质或其他方法,勾引妇女从事卖淫,后者是指为卖淫妇女提供卖淫场所。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定罪。如果引诱不成而采用强迫手段逼使妇女卖淫的,应按强迫妇女卖淫罪论处,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革命根据地,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规定:引诱妇女卖淫以营利者,处半年未满1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7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政府取缔娼 ...... (共51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