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卖淫罪
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专门规定罪名。一般分别按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定罪量刑。近年来发现一些犯罪分子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了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该决定第1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 (共55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