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曾制定过一系列婚姻法规。新民主主义婚姻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至1927年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问题决议案》和湖南、湖北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妇女问题决议案》,以及1927年3月以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政府制定的施政纲领中,提出要废除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制定新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反对封建包办和买卖婚姻,反对重婚纳妾,反对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离婚自由,允许寡妇再嫁等 ...... (共11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