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对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前所生子女归男子负责抚养,如男女都愿抚养,则归女子抚养。哺乳期内的小孩归女子抚养。小孩分得的田地随小孩带走。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方担负小孩必需生活费的2/3,直至16岁为止。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养小孩的,经乡市政府登记后,须负抚养成人之责,不得中途停止或虐待。抗日战争以后,各边区的规定大同小异。一般原则是:离婚前所生子女,未满5岁(有的规定4岁、6岁或7岁)者,由女方抚养。已满5岁者,随父随母尊重子女意见。不论子女归谁抚养,都得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女方再婚时带去的子女,由新夫负责抚养教育。由女方抚 ...... (共39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