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禁止对孕产妇提出离婚的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保护母亲的革命纲领,在革命根据地里创造性地提出禁止丈夫对孕妇产妇提出离婚的要求。根据现有史料,最先作出这一规定的,是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该决议第3条规定:女子怀胎期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男子不得提出离婚。这一保护妇女婴儿的法律原则,到抗日战争以后,逐步得到普遍推广,并为大多数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法规所确认。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两类:①有“但书”条件的限制。如1941年7月《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第13条规定:凡女方在怀孕生育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具有离婚条件者,亦须于产后半年(1943年 ...... (共93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