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于1945年3月16日公布《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共11条。其要点是:①依照男女平等原则,女子有遗产继承权。除自愿放弃外,任何人不得妨碍或加以限制。②丈夫死亡者,其夫之遗产由其妻及其子女同等继承。在财产分析后,其妻有生活困难时,其子女有奉养之义务。③被继承人死亡,有女无子时,除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养子(包括嗣子)外,任何人不得代立养子,以妨碍其女之继承权。被继承人立有养子女时,其遗产由其配偶、养子女及亲生子女同等分配继承。④已嫁或未嫁女子继承之财产,已经其他继承人分析者,该女子得同原分析人请求重行分析。重行 ...... (共42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