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边区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
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3年6月15日公布《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执行问题的决定》6条。为了提高女子的经济地位,正确处理在执行财产继承中发生的纠纷,特明确规定:①被继承人生前有女无子,他死亡后的全部遗产归其女(不论一女多女、已嫁未嫁)继承,任何人不得强作嗣子,以分继他的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承养的养子或嗣子得取得其应继承的部分。②本决定施行前被继承人于在世时就已将财产分给或赠与一部分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只能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未分给或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与其他继承人有同等继承权。对上项已经分给或赠与其他继承人的财产,不能请 ...... (共62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