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1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法规文件。文件主要内容有:①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②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③教龄计算办法: ...... (共6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