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何)謂“羊(軀)”·[241]“羊(軀)”,草實可食殹(也)。[242]」210
【注釋241】
[]字見曹植墓磚,即“軀”字。
【注釋242】
此句也可斷讀爲“草,實可食也。”
【小結】
由本律可以看出:
(1)本簡年代在秦稱王之後,然孝公時期商鞅之“賞告奸”的政策仍在起著作用。《史記·商君列傳》:“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韓非子·奸劫弒臣篇》有:“商君説秦孝公以變法易俗而明公道,賞告奸,因末作而利本事。當此之時,秦民習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無功可以得尊顯也,故輕犯新法。於是犯之者其誅重而必,告之者其賞厚而信。……而告奸者衆也。”本簡中有很多甲告乙受賞的内容,如:
第(134)簡:“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殴(也),甲當購,購 ...... (共171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