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獄[1]治獄,能以書從(蹤)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情爲上;治(笞)諒(掠)爲下;有恐爲敗。[2]」001
【注釋1】
[治獄]審理法律案件。治獄兩字在簡首,係小標題,下同。
【注釋2】
[書]書寫,記録。《説文·聿部》:“書,箸也。”徐灝注箋:“書從聿,當以作字爲本義。”《禮記·玉藻》:“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從迹]
整理小組:追查,《漢書·淮南王安傳》:“王使人上書告相,事下廷尉治。從迹連王,王使人候司。”注:“從,讀曰蹤。”
【夏按】從,上古音在清紐東部;蹤,上古音在精紐東部,聲近韻同,於音可通。
[笞掠]拷打。《淮南子·時則訓》:“[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笞掠,止獄訟。”
[情]真情,《周禮·小宰》注:“情,争訟之辭。”疏:“情,謂情實。” ...... (共120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