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单位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后,可具体负责学位的授予工作,不再经过上级部门审批。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 (共60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