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授权的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机构,其招生学科、专业已具备下列条件,能持续地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以列入授予硕士学位单位。1.有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2. 高等学校应能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出必修和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研究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 或配备足够的教学力 ...... (共4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