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 (t或kg);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为件 (个或组)。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立方米、平方米、米以下取两位;吨以下取三位;千克、件取整数。
【释义】 本条是对工程量计量单位和汇总时的准确度取值所作的规定。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所属情况分别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吨或千克(t或kg)、个或组等为计量单位。定额中以其扩大单位如:100m、100m2、100m3等为计量单位,在执行定额时,应将工程量换算成与定额相符的计量单位后,再套用定额。
汇总工程量时,也应按规定分别取不 ...... (共60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