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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砂、石等原材料质量、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砂、石应搅拌均匀。

条文说明:

4.3.1 原材料宜用中砂、粗砂、砾砂、碎石(卵石)、石屑。细砂应同时掺入25%~35%碎石或卵石。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1983)

第3.2.1条 砂和砂石地基所用的材料,宜采用中砂、粗砂、砾砂、碎(卵)石,石屑或其他工业废粒料。在缺少中、粗砂和砾砂的地区,可采用细砂,但宜同时掺入一定数量的碎石或卵石,其掺入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注:如采用其他工业废粒料作为地基材料,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3.2.2条 砂和砂石材料,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

用作排水固结地基的材料除应符合 ......     (共1599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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