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1. 居住建筑当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热(冷)量计量设施。采暖系统其他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中的有关规定。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有关规定。
2. 一般情况下,居住建筑采暖不宜采用直接电热式采暖设备。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或燃气(油)、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或采用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居住建筑采用燃气为能源 ...... (共85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