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只发售给资格合格的厂商。在不拟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可发给对招标通告作出反应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所有承包商 ...... (共64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