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4)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 ...... (共31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