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3月10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 ...... (共333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