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项目建议书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应能满足开展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建设地址的选择、建设规划和试验研究等方面的设计前期工作。对有些重点项目,如大型水利枢纽、水电站、大型矿山、大型工厂等,在项目建议书未批准前,可根据长远规划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源补查、工程地质、水文勘察、经济调查和多种方案的技术 ...... (共36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