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原规范第3章 基本设计规定)
3. 1 一般规定
第3.1.3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一、承载力及稳定: 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 计算; 在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二、疲劳: 直接承受吊车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直接承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作疲劳验算。
三、变形: 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四、抗裂及裂缝宽度: 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 ...... (共609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