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危规》范围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质的包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地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出口危险货物的部门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 ...... (共166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