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 ...... (共783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