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对35~110kV变电所建筑物的要求
GB 50059—1992的第4.3.1条~第4.3.9条对35~110kV变电所的建筑物作出如下规定:
第4.3.1条 主控制楼 (室) 根据规模和需要可布置成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主控制室顶棚到楼板面的净高: 对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采用3.4~4.0m; 对合在一起布置时宜采用3.8~4.4m,当采用空调设施时,上述高度可适当降低。电缆隔层的板间净高宜采用2.3~2.6m,大梁底对楼板面的净高不应低于2m。底层辅助生产房屋楼板底到地面的净高宜采用3.0~3.4m。
第4.3.2条 当控制屏与继电器屏采用分室布置时,两部分的建筑装修、照明、采暖通风等设计均宜采用不同的标准。
第4.3.3条 对主控制楼及屋内配电装置楼等设有重要 ...... (共1485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