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哪些监管强制措施?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监管强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 ...... (共32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