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本案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 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串标” 的实质是违反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法则,因此法律明确了工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也有权对“串标” 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房地产、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样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我们如何理解不同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各行政主体对“串标” 所作的行政 ...... (共348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