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在我国,对“串标” 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但上述几部法律有不同的执法主体,因此当对同一个“串标” 行为进行处罚时可能出现不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执法管辖权的冲突。
本案中,对同一个“串标” 违法事实,工商部门调查后即进行了罚款处理。由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经过质疑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等程序,所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慢几拍。那么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财政部门,能否在调查清楚后继续对串标违法者处以罚款处罚呢?这就提出了行政法领域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一事不再罚 ...... (共107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