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4月1日,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位于某市凯旋山庄别墅楼一幢。该楼于1999年9月26日建成交付,实际建筑面积250.64平方米,购价68.5万元。在购房总价中,扣除为商品房配套的水、电、绿化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计38242.65元后,所得计税价格为646757.35元,王某应纳契税38805.44元。某市财政局分别于1999年11月7日、12月9日和2000年2月21日书面通知王某按期缴纳契税,但王某逾期未曾缴纳。2000年3月10日,某市财政局对王某做出了某财农税罚字 [2000] 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缴纳契税38805.44元及滞纳金310.44元 (从2000年3月2日起至处罚之日止,按日加收2‰); 并对其处罚款10000元。三项合计人民币 ...... (共1004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