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行政复议申请人: 某餐饮公司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某区地方税务局
复议机关: 某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1月,某区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餐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向顾客赠送小礼品等手段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逃避国家税收。某区税务局根据群众举报,决定对该餐饮公司罚款2万元。该餐饮公司对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该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 《行政复议法》 第23条的规定,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的确违反规定未开具发票,而且 ...... (共46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