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材料的提供、补充
(一) 证据材料的提供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第2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的,复议机关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供证据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证明符合复议条件的事实; 在申请复议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复议中,证明因受被申请人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 (共533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