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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纳税地点

分类:税收制度379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 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内,而不在同一县 (市) 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批准 ......     (共379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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