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技术
(一) 增值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车辆购置税
对北京市购置的燃料电池实验示范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 企业所得税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 ...... (共1859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