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 24号) 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发布后,随着两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一些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直接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相应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随国务院公布取消的两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一) 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带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
(二) 教育部门收到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
(三) 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 ...... (共940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