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 (深财地[1999] 20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国发[1994] 41号),以及《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 的规定〉的通知》 (交公路发 [1994]686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 [1997] 5号) 的规定,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 ...... (共412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