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函》 (质技监局政函[1999] 165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为与国际惯例接轨,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行为,促进产品质量认证事业的发展,同意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 (含证书费) 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原购领未用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财综字[1998] 104号) 第四章 ...... (共481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