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 (学位 [1998] 68号) 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发 [1981] 89号) 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学位证书工本费收入,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资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使用时由你委编制支出计划,财政 ...... (共386字) [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