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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行行政性收费的函》 (民计函 [1999] 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管理,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同意民政部门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收入,主要用于制作登记证书、印刷登记表格、档案资料管理、查办案件经费、撤销登记公 ......     (共660字)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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