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美国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间的制衡
在美国,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是,政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必须保持充分的分立和制衡,以使每一个机关都有能力抵制另一个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性,这种分立与制衡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美国的税权。
(一) 税收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制衡
如前所述,国会拥有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的通过需要由总统来签署,总统拥有否决权,但是如果国会两院的2/3以上票数否决了总统的否决决定,那么国会的决定自动生效,而不需要总统再次签署。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必须由总统提名,但是必须经过国会通过后才能任命。国内收入局在行使税收执法权过程中,如果发现税收立法上的问题,可以通过合 ...... (共1170字) [阅读本文]>>